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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第2页

9ngns 二、农村自治:传统与现代的定位

   “强调传统力量与新的力量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是必要的。”“因为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真正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社会直接转渡的过程,也不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干扰而已。”[41]费孝通先生的话给我们对传统的定位提供了公正的参考。民间传统的复兴对农村的制度设计的影响意义重大。而在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时,政府应充分利用这部分“知识”以便取得制度上合法性资源,以及敏锐地感受到传统与现代冲突的脉搏并使之上升到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上,则显得尤为迫切。

   (一)传统、习惯及其意义

   “中国政治结合的过程中,用一个合理的和统一的结构来代替参差不齐的传统结构,看起来比较有理想,但应当考虑到这种替代是否必要,以及花多大代价去实施它”。[42]可以说,任何制度实施的语境都是具体的特定的,一项普适性制度企图在特定的制度语境和社会结构中发挥应然性作用,无疑需要因地制宜的策略和实事求是的品质。否则,任何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皆会受到挑战,公平与正义之价值也只能是形而上之理想而已。尊重乡土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完全基于人类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和多样性。按照哈耶克的分析,人类知识和智慧的有限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人类理性无法掌握全部的知识,因而不能理性地设计未来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是经验的,是在大浪淘沙式的不断有选择地剔除不适当的行为形成的,任何一种人类行为或知识都是首先局部地自发地出现的,它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在同其他方式的共存与竞争中最终通过“社会选择”而显示其优越性与适应力,并为人们所采用并占统治地位的。[43]因此,从知识考古学和文化人类学的视角进行考察,乡村社会的习惯体系和价值观念(习惯、风俗、话语)在其特定的时空维度内皆存在其相对合理性,它们是特定的乡村社会的乡民在特定的文化传统与生产实践中无数次博弈所产生的均衡的表达。这些习惯体系和价值观念的有效性的评判标准“是从某一特殊传统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由‘意义之共同体’中的习俗和信仰来维护,不承认任何其他合法性标准的检验。”并且“在传统之外,在‘地方性之外’,不存在衡量特殊性实践的标准。对于各种知识体系的评判,只能来自于各种传统的内部”。[44]可以说,任何一个乡村社会传统都意味着一个场域的存在,在这个场域之中,乡民们严守着共同的信念,同时有自己共同的惯习、生成框架和价值观念,并以特定的符号公式体现出来。以江西新干县石口村管理习惯为例,在实施正式村级选举之前,由于该村属于典型的复合村落,其中张氏家族占96%以上,其余为刘氏李氏和彭氏三姓且为客姓。在未产生“村委会”这一国家法确认的正式管理机构之前,石口村村内事务的管理皆由各宗族推选的几名德高望重或拥有较大话语权力的村民组成村管会,负责解决村内和族内诸事务。笔者查阅了家中所藏《张氏家谱》,自清末民初以降,莫不如此,村内无较大之纷争,族间交通友善,其乐融融。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颁布以后,村委会的产生由村民普选,基于笔者对复合村落选举的阐述,石口村中三个较小宗族迄今再也无人被选入村委会,且分田分地都次于主姓,村内族内事务的管理困难重重、纷争不断,主姓时有逐客之意。彭姓去年不得已迁回邻乡原籍,其他两姓亦思量引迁之事项。

   石口村的案例无疑提供了以下探讨:即在乡村社会业已存在和谐有效“合法”的秩序前提下,国家正式制度被强制性地推进到乡村社会,从而导致乡村秩序的解体并以该正式制度为框架型构新的统治秩序。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来自何方?它为何能得以发生?苏力先生对“送法上门”现象的判断为此提供了较为准确的答案:即“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我国国家权力对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是软弱的”,因此,国家权力总是企图使其“在权力的边缘地带试图以法律的方式建立起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45]但是,不难发现,国家权力的扩张无疑建立在一种错误的理论逻辑之上,即价值绝对主义和理论两极化倾向。或者说,对我国农村社会特征的定位产生错误所致。

   (二)乡村社会的转型期定位及结构特征

   自德国社会学大师韦伯以来,在一般的社会学与政治学语域中,传统与现代久已成为两套泾渭分明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以致影响到国家政权或人文学者面对乡村传统的立场策略和行为模式的选择。我国五四运动的文化立场和文革时期的破除旧传统的政策便反映对传统—现代二元结构采取的非此即彼的决断式态度。其遗患延迄今日,有目共睹。当然,韦氏对于现代和传统的类型学划分也许只是作为一种理论梳理的必要的学术策略,但是,这种纯粹的学术策略一旦被引入政治思维,那么学术与政治的混淆则客观上必然导致政治领域里传统与现代在概念上的对立化,使人产生这样的误解,即:非彻底摧毁传统便不能有所谓的现代化。这样一个误解基于三个基本假设:第一,传统与现代之间可以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而其实在汉语词汇中也很难找到反映此中间状态的概念。第二,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建立在传统的社会格局被打破,旧的文化意识形态消失及新的社会格局和理念建立的基础之上。当然这一假设涉及到如何认识市场经济的性质问题,即“工具论”和“本质论”的区分。第三,传统社会价值与制度框架的存在,很可能导致国家政权全面现代化的失败。

   其实,韦伯对现代与传统的二分法近年来亦受到社会学家们的普遍挑战。举其显著者,据德国著名学者鲁道夫对印度的传统与现代化的研究表明,纯粹传统与现代的分野只是个时间概念。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关键性概念,传统与现代的关系非常复杂,几近辨证。传统中存在现代因子,现代中亦存在传统成分。任何传统都并非绝对静止的纯粹的封闭的,传统之中的内在矛盾使变革成为可能[46]。吉登斯曾指出:“传统是一种将行动的反思监测与社区的时—空组织融为一体的模式,它是驾驭时间与空间的手段,它可以把任何一种特殊的行为和经验嵌入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延续之中,而过去、现在和将来本身,就是由反复进行的社会实践所建构起来。传统并不是完全是静态的,因为它必然要被从上一时代继承文化遗产的每一新生代加以在创造。在处于一种特定的环境中时,传统甚至不会拒绝变迁,这种环境几乎没有将时间和空间分离出来的标志,通过这些标志,变迁具有了任何一种富有意义的形式”。[47]

   因此,就乡土社会的传统与国家现代化的关系而言,首先承认传统作为乡土社会演进理性与秩序的记录和表达有其合理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这里,合理性主要是针对价值评价而言的,有效性则是针对执行效果而言的。其次,对乡土社会传统中的合理因素进行“创造性转化”(林毓生语),使其符合国家的现代化目标,从而将乡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结构之中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互动,这是势在必行的道路选择。其实,单单就人类文明的承继性和连续性而言,至少在民国以前,我国的乡村自治和社会秩序保持了长期的高度的稳定性和自足性。民国以降,延迄至今,随着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与扩张的种种努力,传统价值与秩序受到冲击,使乡村社会一直处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鲜明的社会特征之中,从而使我国农村具备了全部的转型期特征。[48]

   我国农村所处的转型期的社会特征,使得国家权力在向乡村社会推进时必须采取“制度对话”的方式才能得以展开。即在正式制度的设计和推进过程中找到并融合符合该项制度的目标模式和预设价值的本土资源。任何制度的创制与实践决非抽象的无背景的价值活动。它背后都关涉一个活生生的具体而微的不断变化的乡村传统。本土资源的寻觅,不单单是向历史典章中寻章摘句,也不是学者们坐而论道式的权威阐释,而是活生生流动于乡民生活中实际影响其行为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和观念,这些非正式制度和观念在与国家制度的碰撞中必然导致官方制度的变迁。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之中。“法律制度在变迁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与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途径,是获得合法性——即人们下意识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49]农村问题的解决应是哈耶克意义上自由秩序与建构秩序的衍生历程,忽视这一点,任何制度都无法在乡村社会获得其合法性,执行成本与效果也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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