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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第5页

9ngns 五、结语:在希望的田野上

   农村自治是我国乡村建设史上的历史性事实,自古迄今,虽或有间断然生机依旧。农村自治制度的践行无疑为架构国家与社会二元互动格局提供了制度框架和实践空间。在宪法的坐标内给乡村社会重新定位显得十分重要。在传统社会视角中,由于代表国家权力的“官”和“衙门”踞于城内,在中国这种特殊的历史情境里,乡村社会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间社会”的角色,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提供一定的评价反馈和参照机制。正如许多学者主张的那样,我国迄今尚未形成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但是,并不能由此否定存在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的存在,也并不能由于国家结构化和现代化的努力和乡村社会的暂时“失语”而否定一种区别于国家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存在及其他们企图参与和表达的种种努力。宪法的意义无疑就是为这种由于社会动员和市场实践而产生表达与参与的愿望提供制度化保障。我国宪法框架下的农村自治制度则是其重要体现。我国宪法第111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无疑这为农村自治制度的创制和实施提供宪法依据和保证。

   民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的农村自治制度为广大农村提供了一个民主参与、当家作主的舞台。市场机制在农村的有效运作及其给乡村社会催育的主体意识,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及其在村民心中树立起的权利意识无疑从制度和观念上为农村自治提供了重要条件。加之国家有效的社会动员,以民工为符号的城乡文化互动和农村经济的繁荣都使村民参与公共领域的能力大大增强。笔者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自治和农村民主将有更理性更敏锐的反馈场域,从而实现农村的真正繁荣。毕竟,这是一片充满希望的田野。

  [1][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2] [德]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持此同样观点著作还有[美]明恩溥:《中国人的素质》,秦悦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美]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李茂增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英]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何天爵:《真正的中国佬》,鞠方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 [3] 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载《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4] [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7页。在该书中,作者认为,事实上存在的而且能由国家予以牢固控制的“越轨”,只见于国家的官员以及那些同他们保持正规联系的人。其他人只要不造反并顺从地交纳税款,那么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一切与“越轨”都不会引起真正的麻烦。并且,习俗和传统在乡村社区持久地存在,即便它们与统治精英的信仰和实践具有巨大的差异,但它们通常巩固了而不是倾向于以任何方式来动摇国家权力。而且,官僚与民众之间的低比例使国家在广阔的范围内有效地干预地方事物实际上也不可能。因此国家在官府结构和观念上鼓励一定的地方自治。参见(美)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5] 这里面有一个令人诧异的情形,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对西方乡村的产生作了阐述,可以说与中国乡村的产生具有历史的相似性,但是,为什么中国的乡村发展轨迹却完全与西方不同并型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乡村文化和经济形态及其权力机制,则是令人费解的课题,可以说,答案决非单维度的经济决定或文化决定所能涵盖的。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6]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页。 [7] Karl Polanyi,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London Victor Goollancz, 1945. 转引自[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6页。 [8]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3页。 [9] 按照韦伯的分析,在农业社会,城市往往是行政力量的中心,城市中的意识形态往往也随之上升为国家统摄意义上的价值观。倘若不是基于同情的立场,农村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无疑属于“不可理解的”,甚至从文化中心主义的立场而言,是“落后的、边缘的和愚昧的。” [10] 梁治平:《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 [11] 顾炎武:《日知录》(卷八),转引自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21页。 [12]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13]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5章。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242,345-346页。 [14]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15] 在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一书的第一章“中国的统一”中,费氏指出,如果我们首先观察旧式地方政府结构,就会发现“县”是一个最关键的行政单位,它是封建官僚体制的最底等级和地方社会的结合点。由于体现帝国权力的县官高踞于地方社会之上,统治者便设计一些措施来诱导民众的一定程度的“自我控制”,这种“自我控制”对于遵纪守法的平民百姓来说,它似乎就是一种“自治”。同时,中央政权还吸收地方上的士绅地主阶级或上层人物作为它在地方上的同盟者。这样官僚机构的统治浮于表面,使得那些拥有地方基础和影响网络的地方士绅能够管理地方民众。见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王建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16] 参见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金光耀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0页。 [17] “文革”悲剧酿成的原因复杂,笔者认为,由于国家与社会二元格局的缺乏而使国家权力缺乏应有的参照、反馈和评价机制和必不可少的持民间立场者至少是原因之一。国家与社会二元格局对立的消失既可能是国家吞并了社会,亦可能是社会消解了国家。对于前者来说,当国家权力过于渗透和控制社会自治的领域时,一切皆政治,国家主义横行,社会国家化行政化的情形便不可避免,社会由于缺乏对国家保持相对独立的必要的政治资源和知识资源,必然相对隐匿甚至退席。“文革”即是。而对于后者,则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观在社会层面日益成熟的情形下表现明显,社会自治的崛起,至少它使原初意义上的国家主义日式衰微,有些时候甚至出现无政府主义的倾向。 [18] 王春光:《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19]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244页 [20]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6页。 [21] 可以印证这一点的是笔者所在的村庄所进行的张氏族谱的重修恰恰起于斯时,而上一次修谱则在民国初年。 [22] 麻国庆:《宗族的复兴与人群结合》,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6期。 [23] [英]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金光耀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9页。 [24] 在笔者看来,宗族组织的存在与复兴乃是政府职能弱化的表现,是血缘族体为生存和秩序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自救手段。 [25]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张家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在该书中,基于社会人类学的立场,作者指出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也指事情发生的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 [26] 例如,清代土地种类甚多,有官地、旗地、屯田等不一而足,相互之间不得自由转让,然而,官田为民田大量侵蚀于清朝为最甚,究其原因,乃法律规避使然。并由此规避演变出大量关于土地制度之民间习惯。如热河平泉县习惯有所谓“永远长租”之契约,用于旗地买卖,此租约实与卖契无异。又如江苏南汇县习惯,民田买卖契写“绝卖”之词,屯田买卖则书“过田文契”,究其原由,乃是屯田属官有,民间不得买卖,以“过田”代语“卖田”,无疑为法律规避之用,然而,在习惯法上,两者效力无异。另外,在清代其他法律关系中,如婚姻、继承等亦有法律规避之现象。参见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7] 这里面有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乡村社会中的农民遇到纠纷时喜欢诉诸于习惯法。当然这里面有不懂法或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但是,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法律只是国家提供给当事人解决问题方案之一。村民即使深谙法律,倘适用该法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实现时,往往也可能规避之。 [28] 王学辉:《双向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话与思考》,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29]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孙瑞芹、陈泽宪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6—87页。 [30] 陈吉元等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645页。 [31] 李治安、杜家骥:《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32] [美]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34页。 [33] 经君健:《试论清代等级制度》,载《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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