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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研究



  来源: [ 08-04-06 10:23:00 ] 作者:佚名 两个《决定》确定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思路。

   1991年3月21日, 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两个《决定》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标志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法制化、规范化加快

   两“决定”,一个是国务院基本法规性文件,一个是“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性文件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逐渐法律化,“综治委”制定了不少部门规章,随之全国掀起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高潮,除了制定象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大量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文件。

   (1)部门规定、指导性意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

   1991年5月8日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1992年6月2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2年9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细则》。

   1993年11月1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0日,中央综治委、中宣部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报道工作的意见》。

   1993年12月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中组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受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优厚待遇。

   1994年2月1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

   1994年5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办法(试行)》,5 月4 日颁布《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办法(试行)》。

   1994年11月2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 199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重新发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6年4月2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高等学校治安秩序的通知》。

   1996年9月1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1996年11月29日,中央综治委、国家教委、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1997年9月18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

   1999年2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0年6月2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通知》。

   2000年6月2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2000年8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8月8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

   2000年9 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2001年2月23日,中央综治委下发《关于开展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6日杭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指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进一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2001年9月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

   2003年4 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

   2003年5 月14日建设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 月2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乌鲁木齐市社区治安联防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3年10月20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2月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指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提出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以及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等方面。

   (2)各地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第一,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的有2个:甘肃省金昌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暂行规定 (1990-1-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1991-5-17)

   第二,由地方“人大”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或者规定的有5个: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1991-5-3),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2-13),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7-13),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5-4-8),抚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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