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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



  来源: [ 08-08-10 11:15:00 ] 作者:许革弟 编辑:三、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存在的问题、问题根源及对问题的认识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党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相关的法律条文滞后,规定过于原则化,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范围缺乏具体的界定。相关的唯一的一部基本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尽快加以完善。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方可办理, 其中第一款是“ 乡统筹的收缴办法, 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都已普遍推行税费改革,取消“ 三提五统”。显然该条款在这些地区已不适用。还有立法空白较多,某些重要条款规定不明确,需新增诸多内容等等。[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在第三条中这样阐述了党组织的地位、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原则化。村党组织究竟是怎样对村委会领导的,领导的内容、方式都没有说明。这样就容易造成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出现随意性、理解出现片面性。在实践中,法律的具体的可操作性仍需要探索。

  (二)、实践中,对“村民自治”的片面理解,削弱了党的领导,弱化了党组织的执政力,产生了脱离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村委会自行其事,不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有些村委会及个人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自个的事情自个做主,自己说了算,村党组织只要管好党务就行了,有关农村的一切事务都由村委会决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侵犯。其实正确理解村民自治的含义,首先要明确自治的含义。自治的本意是自主管理自已,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与他治对称,是组织或个人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活动。自主性、排他性是自治的显著特点。“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自主意味着,领导人和团体的行政班子依照团体自己的制度任命的,而不像不自主的团体由外人任命的那样(不管任命是如何进行的)。[4]其次自治是相对的,是在一定的自主权限和一定的事务范围内的自治,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国家的必要的监督。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村民自治是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是依法自治,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了党组织的领导,既不能保障也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

  (三)、对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的错误解读,曲解党的领导的含义,片面强调党的领导。受到在传统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和传统政治思维的影响下,人们往往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组织包揽一切;党组织的功能被无限制地夸大;党的领导者的个人权力也被无限制地强化;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以党代政,村党组织搞一言堂;既然村党组织处于“领导核心地位”,那么就在农村的各项事务管理中,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样做既严重影响到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又危害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这样做反而损害了党的领导、组织的威信,和党的政策相背而驰。

  正确理解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党的领导。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5]这是我们党总结数十年来的领导经验所作出的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的实质和内涵。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党的基层组织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委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决定的事情,由村委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村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的文件、党的农村政策依法执政。和村委会的关系上,既不能放弃对村委会的领导;又不能越权非法干预村委会的正常工作。村党组织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变过去党领导一切的传统的旧的管理方式,努力促进基层政治民主化进程。

  (四)、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影响村两委的关系主要有下列因素:与村两委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问题;没有合理划分村两委的职权范围问题;村两委之间工作运行机制问题;村党组织对村委会领导内容、方式和程序在法律上不够明确的问题等。

  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村两委的权责关系比较模糊,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在操作起来,双方的解读和理解角度不同,各念各的经。造成了村两委的关系成为农村的焦点问题。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协调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

  村两委的关系可以用以下三方面作为标准来分类:在工作上是否能互相积极配合;人际关系是否和谐,协调;事业上是否能形成凝聚力,战斗力。将村两委的关系分为三种情况:两委关系协调;两委关系一般;两委关系差。

  1、两委关系协调。在这种情况下,两委职责明确,关系和谐,在工作中步调一致,能互相积极配合,互相信任,形成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既发挥了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领导作用,又凸现出了村委会在社会经济事务中的能力和作用。

  2、两委关系一般。在这种情况下,两委工作力度一般,没有战斗力,工作上没有大的起色。

  3、两委关系差。两委关系差主要表现在:一种情况是党支部干预村委会的工作,表现在日常工作及具体工作上党领导一切,独揽财产支配权,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不论大小,事无巨细,都由党支部说了算,以党代政,使村委会无法开展工作;而另一种情况是村委会不接受党支部的正常领导,甚至于向村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发起挑战。村委会独揽财权和各项事务决策权。党的领导存在着被虚化、被排斥和被否定的现象。在后两种情况下,村两委班子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产生严重的内耗,给村的建设发展造成了许多问题,使村的工作陷入混乱的状态。

  在两委关系差的农村,村两委在财权、事权等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极易发生冲突。冲突表现为:1、个人冲突: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关系紧张、各立山头、互相拆台;2、组织冲突:两委组织互不信任、两套班子各自为政;3、权力冲突:财产支配权、事务管理权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有利的事争着做,无利的事都不管。这些冲突都会对农村的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村级各种组织之间最重要的关系,也是农村的焦点问题之一,其实质是党的领导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这个关系,村务工作就很难协调,村领导班子就很难形成凝聚力,并且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党对农村建设的领导大打折扣,党的农村政策难以实现。因此,规范、协调村两委的关系,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迫在眉睫。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明确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内容、程序及方式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就是要明确村党组织对村委会领导的内容,确立对重大问题、事务的处理程序以及建立密切两委关系的工作方式。只有规范了村两委的关系,才能为村两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才能更好地完成党的使命。

  (一)、内容。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组织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具体来说,村党组织除了要做好党的事务工作以外,还要做好对村委会的领导工作,其主要内容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保证村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行使职权;负责村、组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村党支部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应该避免行政化倾向,从大量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的发展方向的把握,对其他村级组织能够处理好的事情。应尽可能让村民群众根据法律制度自己处理,以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的开展活动。”[6]

  (二)、议事程序。采取联席会议制度,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要求而建立的工作制度。由村两委组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方式。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各地可采取灵活的方法。既突出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又发挥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为建设新农村服务。1、建立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村委会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村党组织制定的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听取指导意见。2、村两委成员交叉兼职。既村党组织书记可以兼职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一把手通过合法竞选的方式兼任村委会主任。这样村两委组织高度的统一,避免了村两委权力冲突。有利于消除分歧,提高办事效率,精简人员,密切了村两委的关系,促进了村两委关系的协调。

  五、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的思考

  (一)、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滞后的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细化村两委的职权责任。将党的相关政策通过权力机关上升为法律,完善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加强村党组织的领导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村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农村的方针政策。正确解读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三)、提高村党员干部的素质。一是在选举党员干部时,把好进人关。二是加强干部培训。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必须建设一个团结、坚强、群众拥护的村党组织,尤其要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一班人。农村的工作复杂而繁重,村党组织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成员的素质至关重要。只有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修养、工作能力,才能加强村党组织对村级组织的领导。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地提出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列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执政能力主要内容有: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对于农村党组织来说,就是要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执行政策的能力、加快发展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不断推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四)、建立健全村两委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村级组织的工作制度、议事制度。按制度办事,使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形成良好的工作协调关系:相互信任;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相互协调。

  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保障,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基础。党的领导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行。正确理解村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明确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的内容、程序,对于澄清村两委的关系模糊问题、协调村两委关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实现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具体的方法仍在不断的探索中。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日报》2002年11月18日,第一版。

  [2]新华社,《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胡锦涛温家宝作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03年1月9日,第一版。

  [3]张国华,《村民自治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第61-65页。

  [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8页。

  [5]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日报》2002年11月18日,第一版。

  [6]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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