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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 适用之我见



  来源: [ 08-06-22 10:21:00 ] 作者:未知 悔罪程度是确定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的主要标志之一,所以,悔罪表现是宣告缓刑的关键因素。悔罪是指罪犯在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后,自己对其做出否定评价。那么,如何认定罪犯的悔罪表现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认证:①坦白认罪。认罪是悔罪的前提,只有认罪才有可能真正悔罪。所谓认罪是指投案或归案后如实地、彻底地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则是认罪服法的最好体现。同时应当指出,被告人(罪犯)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行为及性质进行辩解,不能据此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②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在关键时刻幡然悔悟,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中止犯放弃犯意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他们之间悔罪是共同的,只是悔悟程度有别。③赔偿损失。罪犯在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各种损失,主动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赔礼道歉,取得其谅解,一方面有利于钝化矛盾、稳定社会,另一方面也是罪犯认罪、悔罪的客观表现。④挽救损害。罪犯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并未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交通肇事犯肇事后,立即护送伤员去医院治疗,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挽救损害的行为,虽然不能视为犯罪中止,但这是罪犯悔罪的实际行动。⑤积极退赃。盗窃、贪污等罪犯案发后,积极退赃,既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小了社会危害性,且表现了罪犯的悔罪决心。⑥遵守监规。罪犯自觉遵守羁押场所的规章制度,勇于与同监人犯的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体现了罪犯的悔罪态度。⑦检举立功。罪犯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或为司法机关依法侦破其他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立功行为,都是罪犯的悔罪表现。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也就是说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和主客观因素,集中考察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这些主客观因素,主要包括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情节和主观恶性,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外部社会改造环境的优劣。因此,具有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也是保证宣告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关键因素和客观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缓刑决定前,应当注意考察监管条件和教改环境,注意征求罪犯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的意见,注意落实社会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宣告缓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推定条件及排除条件是相辅相承的,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正确适用缓刑,既要防止滥用,也要防止该适用而不适用。

  三、适用宣告缓刑的主要对象

  下列对象,由于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教育改造容易,只要具有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不是累犯,原则上都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以实现刑法设立缓刑制度时所倡导的以教为主、惩教结合、立足于挽救的目的。

  1、少年犯。一方面,由于少年犯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智力发展尚不完善,人生阅历浅,辩别是非能力差,容易走上犯罪道理。另一方面,由于其世界观还处于形成阶段,可塑性大。对其宣告缓刑,借助家庭、学校及社会力量,容易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时可以避免在监狱中交叉感染、恶习加深、重新犯罪。但如果罪犯的监护人不愿监管或缺乏家庭管教条件的,则不宜宣告缓刑。

  2、初犯、偶犯。初犯、偶犯大多数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一念之差而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比较容易感化教育,接受改造,故一般可以宣告缓刑,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吸取教训,悔过自新。但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且无悔罪之意的初犯、偶犯,则不能宣告缓刑。

  3、过失犯。过失犯罪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大,如果造成的后果不很严重,又有悔罪表现的,则可以宣告缓刑。但对于过失犯罪后无悔罪表现的,如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不能积极赔偿损失等,则不宜宣告缓刑。

  4、从犯。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可适用缓刑。但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从犯,则不能适用缓刑。

  5、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所起的作用较小,罪行比较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如果对其减轻处罚,通常可以宣告缓刑。

  6、预备犯。犯罪预备是一种不完整的犯罪形态。预备犯与既遂犯比较,预备犯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对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预备犯,如果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可以适用宣告缓刑。但对犯罪性质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大的,则不能适用缓刑。

  7、中止犯。犯罪分子在关键时刻幡然悔悟,中止犯罪,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8、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肇事者。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主观恶性小,所以,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对其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9、自首者和立功者。自首和立功是犯罪分子悔罪的具体表现,因此,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10、精神障碍者和盲、聋、哑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这类罪犯,如果犯罪情节不很严重,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依靠社会力量帮教监管,有利于减轻劳改机关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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