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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向研究



  来源: [ 08-10-12 16:29:00 ] 作者:佚名 内容摘要: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必须要坚持合作制方向,这是由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宏、微观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决定的,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在改革中,首先必须要按合作制原则来规范,其次必须坚持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

  关键词:农信社 改革 合作制

  

  合作制的内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定义,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社员同等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受益、并积极参与其活动。

  国际公认的“合作社七原则”成型于1995年。主要内容是:自愿与开放原则;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非赢利和社员参与分配原则;自主和不负债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社际合作原则;社会性原则(史纪良2000)。具体到我国的合作金融定义上,根据1997年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97规定”),合作制可理解为“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1998年的《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5号),基本沿用“97规定”的定义,把合作制原则解释为“自愿入股、民主管理和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以上体现了合作制的自愿性原则、互助合作性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及为入股社员和“三农”服务的宗旨。

  

  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合作制”的必要性

  

  (一) 从宏观层面来分析

  首先,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必须坚持合作制方向,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非均衡性,城市与乡村、东部与西部之间生产力发展差距很大。一方面拥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很高的大企业、大集团,也有为数众多的小企业和个体经济;既有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也有贫穷落后的西部内地。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及较大的城乡差距,直接影响到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和谐社会,缩小城乡差距,而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就成为当前经济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与不发达的农村和个体农户具有天然的联系,因为合作金融组织是内生于农村经济中的。

  其次,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坚持合作制方向,与欠发达地区小农家庭的主体地位相适应。目前广大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农民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无力抵御巨大的市场风险;农民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市场行情,在市场上又处于不平等地位;小规模农民生产经营具有外部不经济弱点。通过合作制金融组织形式,既贴近农户生活,又能够根据农户的实际需要,给予及时的金融服务。

  再次,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也是由正式金融组织支农不足的现状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避免农村经济出现困境带来政治上的不稳定,国家对“三农”逐步重视起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在宣传上加大了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并开始提高粮食的价格,减轻农民的税负以试图增加农民的收入。在金融领域国家一直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力度。极力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和农村、农民脱离,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如何改革始终不能脱离支农的任务。但同国家意愿不同,金融的本性使得其总是出于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在经济发达之处聚集,而远离经济欠发达、信息不完全及交通落后的农村地区,从而,对于国有金融和商业金融而言,正式的金融组织从来就是远离乡村和底层的。从我国目前三家独立的支农金融格局来看,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战略的移位,使其对农业的服务功能减弱,对农业投入的资金总量大幅下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功能设计方面只是一个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银行,离政策性支农银行的功能相差太远,在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信贷投入远未涉及。不仅如此,邮政储蓄下乡,农村资金大量非农化;农业保险基本上已退出农村保险市场等,国家的金融安排,使得农村资金净流量沿着村—乡镇—旗(县)—市区运动,资金通过储蓄、信贷、投资等渠道不断向外输出到发达地区。

  (二)从微观层面来分析

  首先,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坚持合作制方向,是欠发达地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走合作制的发展道路,坚持信用社办社宗旨,也是农村牧区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欠发达地区农村牧区经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和发达地区相比,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水平则普遍较低。农村牧区经济尚处在市场化进程的初期,甚至还有许多地方仍处于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这样的经济具有较多的封闭特征,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特征有很大差别。从经济结构来看,农村经济结构的主体仍然是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它们不但是绝大多数农民就业的主要领域,也是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这种单一的经济结构非农产业占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的比重微乎其微。尽管传统农牧业是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结构的主体,但其竞争力却很低,加之自然环境较差,欠发达地区农牧区这种低水平经济结构将维持较长时间。所以只有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坚持信用社办社宗旨,才能充分满足经济弱小者的金融服务需求,适应欠发达地区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欠发达地区农村牧区信用社自20世纪50年代建社以来按合作制原则办社,信用社发展比较健康。自“大跃进”开始,农村牧区信用社始终没有回到合作的道路上来,其管理权有时在地方,有时归国家银行,而在这两种方式下,农村牧区信用社无法办成合作制金融组织,也不能坚持真正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只有走合作道路,农村牧区信用社才能真正扎根农村牧区,服务于农村牧区经济,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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