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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



  来源: [ 08-10-14 09:45:00 ] 作者:佚名 [摘 要] 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必然需要一个较为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尚不成熟。在日本保险市场,中介人的作用功不可没。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分析得到一些构建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有益借鉴。

  [关键词] 中介人;制度模式;营销环境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迅速发展起来。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后,从1975年起,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1999年总保费收入达494 885百万美元,排世界第二;保险深度为11.17%,排世界第五。如此快速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采取保险代理店的形式。保险代理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按日本的传统,代理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代理店制度。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代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代理店和法人代理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代理店和独立代理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代理店和兼业代理店。

  为鼓励保险代理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代理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代理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代理人制度出台,保险代理人被分为普通代理人(有等级)和专门代理人(无等级)。普通代理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代理机构等级。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而代理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代理店、上等级代理店、普通级代理店和初级代理店。代理机构的等级主要根据保费收入、取得保险代理人相应资格的代理人数量、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等划分。

  保险代理店展业前必须向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登记。不同等级的保险代理店获得的授权不同,代理手续费也不同,级别越高,业务范围越大,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越高。此外,保险代理店使用的保险单、邮资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则由保险代理店自己解决,保险代理店还必须自己纳税。

  (二)日本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市场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大,保险公司大多沿袭历史,采取自我推销的方式,在观念上较为排斥保险经纪人;同时,日本的保险业多实行连锁经营方式,保险公司的数量不多,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有限,因此,日本的法律长期以来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近年来,日本开始放开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限制,重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及发展,1996年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有了自己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制度开始形成。

  日本新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由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或损害保险协会组织实施的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交存保证金;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中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应参加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必须遵守诚实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日本的再保险业务和直接业务以前都是由伦敦的保险经纪人安排的,现在已有一部分业务由美国保险经纪人代为安排。

  (三)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由日本损害保险协会认定的一种资格制度。日本的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建筑物或动产的保险价值计算、事故原因及状况调查、损失额的鉴定等业务,通过损害保险协会的资格考试并在该协会注册的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的资格为损害保险协会实施和认定的资格,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损害保险协会每年组织保险公估人的三级考试。参加考试者只能从第三级公估人考试开始,以后逐级参加第二级、第一级考试,不能越级。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考试相对应的技能级别,并办理注册登记。

  在日本的保险市场上有大量的个人保险公估人,他们一般受聘为保险公司的顾问,还有一定数量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如保险公估事务所。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责是估损和价值评估。估损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室内物品、商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测算,即保险公估人在接到保险公司的委派后,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遭遇风险的保险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估测,然后以损失报告的形式将理赔金额告知保险公司。估损有火灾估损、复杂估损、巨灾估损和责任估损等形式。火灾估损是在建筑工程保险等领域进行的估损;巨灾估损是对台风、洪水和地震等巨灾进行估测;责任估损是对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损失进行估测。2006年起,日本保险公估人的服务领域正逐渐将估损向损失控制方面扩展。而价值评估则是指保险公估人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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